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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保锋、林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保锋,林传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180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保锋,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传美,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农商行与被告林传美、张保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