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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程家亮与张绍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家亮,张绍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家亮,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德茂益明制衣厂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彦,男,194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德茂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光(张绍彦之子),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德茂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程家亮因与被上诉人张绍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程家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吴维娜,张绍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17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家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桃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增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