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思治、天津正信贝弗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治,天津正信贝弗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67号申请人徐思治被申请人天津正信贝弗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天津贝弗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长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159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正信贝弗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天津贝弗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长义名下的银行存款3303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季强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宗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