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帅与梁新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帅,梁新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037号原告吕帅,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0日。委托代理人吕宁利,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4日,系吕帅之姐。被告梁新刚,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帅与被告梁新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 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