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巍与汤洪江、汤少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汤洪江,汤少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607号原告:王巍,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汤洪江,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地址不详,被告:汤少成,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地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原告王巍诉被告汤洪江、汤少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汤洪江、汤少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汤洪江、汤少成到庭应诉。原告王巍亦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汤洪江、汤少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汤洪江、汤少成现住址不明,原告王巍又不能提供被告汤洪江、汤少成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巍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原告王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