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文俭与何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俭,何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205号原告:胡文俭,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何建丽,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胡文俭与被告何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何建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建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自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以购房、转贷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后由被告就尚欠的借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胡文俭借到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借期叁个月,月息两分。借条出具后,上述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文俭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何建丽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文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