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赐军与李桂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赐军,李桂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253号原告:谢赐军,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桂青,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赐军诉被告李桂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赐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桂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赐军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