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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4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夏津县鲁鑫源名酒销售中心与夏津县教师进修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鲁鑫源名酒销售中心,夏津县教师进修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10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鲁鑫源名酒销售中心经营者:王秀红被执行人:夏津县教师进修学校法定代表人:韩富江职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鲁鑫源名酒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夏津县教师进修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津县鲁鑫源名酒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夏津县教师进修学校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津县鲁鑫源名酒销售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