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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胡西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胡西伟,余承萍,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祁家山新村园艺城**号楼(6)。法定代表人:李敦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西伟,男,汉族,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余承萍,女,汉族,1960年5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法定代表人胡西伟。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胡西伟、余承萍、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080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武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202010029200218133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202010029200218133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鑫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202010029200218133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志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