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裕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裕然,陈幸福,黄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被执行人:张裕然,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幸福,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丽娟,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裕然、陈幸福、黄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