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天津市双益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天津市双益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930号申请人: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小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4496291-7。法定代表人:倪凤格,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双益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3053090。法定代表人:代志建,该公司经理。原告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与被告天津市双益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双益模具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双益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青县凤格缝制设备零件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