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871谭海军与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军,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871号原告:谭海军,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吴斌,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军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海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军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谭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