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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871谭海军与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军,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871号原告:谭海军,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吴斌,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军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海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军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谭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