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德州乐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德州乐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320号原告:张振华,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德州乐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运达物流园B区8号法定代表人:梁钰荣原告张振华诉被告德州乐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德州乐源实业有限公司住址等信息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因被告信息不准确而不能送达。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信息,不能对被告明确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振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