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立平与赵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平,赵学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518号原告:刘立平,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赵学锋,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平与被告赵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立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平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立平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长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