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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闽岳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闽岳钢铁有限公司,钟廷增,姜婷,青岛星聚源物资有限公司,张伏贵,李秀萱,青岛宝原居物资有限公司,林伏宝,陆月容,青岛路铁物资有限公司,林世文,陈秀琴,青岛本富物资有限公司,何祖坤,青岛宝顺物资有限公司,陈景平,缪宝铃,罗瑞发,林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6451619-X。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闽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G区320号。法定代表人:钟廷增,经理。被执行人:钟廷增,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畲族,住青岛即墨市。被执行人:姜婷,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星聚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C区102号。法定代表人:张伏贵,经理。被执行人:张伏贵,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秀萱,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宝原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G区312号。法定代表人:林伏宝,经理。被执行人:林伏宝,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陆月容,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路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H区205号。法定代表人:林世文,经理。被执行人:林世文,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秀琴,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本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何祖坤,经理。被执行人:何祖坤,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宝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陈景平,经理。被执行人:陈景平,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缪宝铃,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罗瑞发,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林玉锋,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闽岳钢铁有限公司、钟廷增、姜婷、青岛星聚源物资有限公司、张伏贵、李秀萱、青岛宝原居物资有限公司、林伏宝、陆月容、青岛路铁物资有限公司、林世文、陈秀琴、青岛本富物资有限公司、何祖坤、青岛宝顺物资有限公司、陈景平、缪宝铃、罗瑞发、林玉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22737.1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