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武悦波与邢凯、王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悦波,邢凯,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财保36号申请人:武悦波,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邢凯,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王琳,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武悦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凯、王琳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武悦波以其所有的车号为吉BXXX**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悦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邢凯、王琳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武悦波所有的车号为吉BXXX**的小型轿车。上述存款、车辆的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