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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闪与汪西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闪,汪西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985号原告:郑闪,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汪西航,男,1998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郑闪与被告汪西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闪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威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