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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489号原告:魏某。被告:何某甲。原告魏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年××月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沟通都仅限于网络,很少见面,彼此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长期沉迷赌博,导致债台高筑,被告还多次对原告及父母、女儿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完全不履行家庭职责,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何某甲未作答辩。原告魏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通过网络恋爱相识,2012月9日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何某乙。2017年7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理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告诉至本院后,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