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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法定代表人黄永忠。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8月,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非法占用1021平方米土地建造办公楼及文化礼堂,建筑面积1055平方米。所占土地91平方米为耕地(建筑面积58平方米),位于基本农田用地范围内,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大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16平方米为耕地、414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建筑面积997平方米),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大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第七款第一项、《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第二款第一项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021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58平方米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7平方米的房屋;并处破坏91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96元、破坏516平方米一般农田每平方米40元及414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3516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3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仅交纳罚款人民币33516元。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7]第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021平方米土地、没收违法建造的997平方米房屋、拆除违法建造的58平方米房屋及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