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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62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本院在审理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拓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牛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