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邰毅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邰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新冠森国际家居建材生活馆二楼东二区067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10303MA6X93B48L。法定代表人:张森,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邰毅,男,1979年4月11日,住址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邰毅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宝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1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林执行员 刘正平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辉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3号楼203室邮编:721004联系人:刘晓辉联系电话:326****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