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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殷小龙、饶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小龙,饶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殷小龙,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饶欣,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殷小龙与饶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