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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文汉、荣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汉,荣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保26号申请人:王文汉,男,194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荣娅,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王文汉与被申请人荣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王文汉的诉讼请求已被我院判决驳回。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荣娅在淮北市烈山区黄桥村的拆迁补偿款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金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