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4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正容与吕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容,吕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819号之一原告:刘正容,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吕兴国,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容与被告吕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均由原告刘正容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