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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李荣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李荣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120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忠强,经理。被告: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名珍。被告:李荣融,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李荣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因被告李荣融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殷南鹏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人民陪审员  熊赣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颖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