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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与被告谭旗异、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谭旗异,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9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所在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杨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礼,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来,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茶陵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谭旗异,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李强,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诉被告谭旗异、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还清了原告的贷款本息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红清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