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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柳芸与梁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柳芸,梁云,叶菊凤,梁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2014号原告:梁柳芸,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洲,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号。第三人:叶菊凤,女,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第三人:梁珍,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梁柳芸诉被告梁云、第三人叶菊凤、梁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柳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梁柳芸负担。审判员  汝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