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志斌与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斌,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402号申请人:吕志斌,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永新委*组。被申请人: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官地镇。吕志斌与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吕志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预查封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敦化市大石头镇凯盛新居1号楼的下列房屋:1.00单元0001001,户号0001001,产籍号12345678900001001(1层、西起第一个),面积40.17平方米;2.00单元0001002,户号0001002,产籍号12345678900001002(1层、西起第二个),面积50.11平方米;3.1单元0102012,户号0102012,产籍号12345678900102012(西起1单元、2层、西起第一个),面积72.64平方米;4.1单元0103014,户号0103014,产籍号12345678900103014(西起1单元、3层、西起第一个),面积76.76平方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财产保全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志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敦化市大石头镇凯盛新居1号楼的下列房屋:1.00单元0001001,户号0001001,产籍号12345678900001001(1层、西起第一个),面积40.17平方米;2.00单元0001002,户号0001002,产籍号12345678900001002(1层、西起第二个),面积50.11平方米;3.1单元0102012,户号0102012,产籍号12345678900102012(西起1单元、2层、西起第一个),面积72.64平方米;4.1单元0103014,户号0103014,产籍号12345678900103014(西起1单元、3层、西起第一个),面积76.76平方米。预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学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