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建光与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建光,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建光,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臣,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诉讼代表人:赵洪清,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建光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夏建光与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应对夏建光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建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