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光岳与邹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岳,邹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095号之一原告:谢光岳,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邹德新,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谢光岳与被告邹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谢光岳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谢光岳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