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从进、胡正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从进,胡正新,太和县旺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沈从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申请人:胡正新,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太和县旺兴食品有限公司,住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从进、胡正新与被执行人太和县旺兴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邢同林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