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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凌君英与余兼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君英,余兼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凌君英,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余兼胜,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凌君英与余兼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余兼胜的银行帐户。此外,本院未查找到余兼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余兼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凌君英有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