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同光、葛丽等与王丽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同光,葛丽,王丽贞,王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790号原告:韩同光,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葛丽,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丽贞,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王辉,男,约40岁,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同光、葛丽与被告王丽贞、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贞、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同光、葛丽撤回对被告王丽贞、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同光、葛丽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