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满成与代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满成,代文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064号原告高满成,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告代文中,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原告高满城诉被告代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文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2月6日,被告代文中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期限为1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代文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代文中向原告高满成借款16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高满成现金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元),保证一个月还清,否则愿意用城市花园房屋一幢作抵押。借款人:代文中、寨彩丽,2017.2.6”。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代文中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履行借款人的放款义务,被告代文中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代文中归还借款1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利息,故被告代文中应自原告借款之日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文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满成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高满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292元,由被告代文中承担,待执行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倪 盎审 判 员 李振河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晨原告高满成诉被告代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原告高满城诉被告代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满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文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高满成,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谷营乡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被告代文中,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仪封乡西二里寨村8号。身份证号码:。三、双方诉辩情况:原告诉称:2017年2月6日,被告代文中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期限为1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代文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四、本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代文中向原告高满成借款16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高满成现金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元),保证一个月还清,否则愿意用城市花园房屋一幢作抵押。借款人:代文中、寨彩丽,2017.2.6”。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证实。五、处理纠纷的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代文中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履行借款人的放款义务,被告代文中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代文中归还借款1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利息,故被告代文中应自原告借款之日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文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满成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高满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292元,由被告代文中承担,待执行时一并支付。兰考县人民法院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10日地点:兰考县人民法院金融庭合议庭成员:倪盎、李振河、王建新书记员:杜晨评议内容:原告高满城诉被告代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情况:李振河: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代文中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履行借款人的放款义务,被告代文中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代文中归还借款1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利息,故被告代文中应自原告借款之日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倪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代文中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履行借款人的放款义务,被告代文中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代文中归还借款1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利息,故被告代文中应自原告借款之日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王建新:同意其他合议庭意见。评议结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文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满成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高满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292元,由被告代文中承担,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