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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辖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开,安徽龙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利开,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香水百合43幢1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金龙泉,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利开、安徽龙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8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贵州桐梓,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或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赵利开、安徽龙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本质上为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经查,本案被上诉人赵利开受伤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桐梓县人民法院辖区。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当赵利开选择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起诉时,即是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桐梓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