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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宁洁与王藤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洁,王藤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179号原告:宁洁,女,汉族,1983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藤红,男,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本院在审理宁洁与王藤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洁负担。审判员  魏义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