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与李标、广东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李标,广东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224号原告: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曾广和。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华,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明,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标,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广东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何伟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与被告李标、广东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73000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标应一亲戚之情,虚构购买联合收割机的事实到村委会开具证明,2008年6月5日,李标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申报中央财政补贴和广东省省财政补贴。2008年7月8日,经销商广东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将一台(规格号为PR0488、价格为140000元)久保田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交给一河南人带离广东省使用,造成财政损失73000元(中央财政补贴50000元+省财政补贴23000元)。李标虚构事实到村委会开具证明、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明知接机人为非李标本人,将该联合收割机交给一河南人带走,李标与广东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共同故意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挽回国有财产损失,特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审理发现,被告李标在非自身实际购买久保田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系广东省始兴县农村居民的身份,以自身名义帮助不符合申请农机补贴资金条件的一河南籍人士,以领取农机补贴资金的方式购得一台久保田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致使该河南籍人士从中违规套取农机补贴资金73000元,直接造成国家财政损失严重。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故本案案由应定为侵权责任纠纷,立案时将案由定为返还原物纠纷有误,予以纠正。被告李标与涉案河南籍人士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因涉嫌犯罪,经本院去函始兴县公安局,该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本案涉及的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被诈骗国家补贴一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始兴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怡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