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米兰苑2栋。法定代表人陆宝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良国,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良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良国银行存款人民币51,581.71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吴良国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良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