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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成林与被告崔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林,崔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77号原告高成林,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崔立军,男,汉族,住阳泉市。原告高成林与被告崔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成林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高成林起诉“崔立军”该名字错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成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