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348XX淑与霍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淑,霍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XX淑,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霍振宇,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XX淑与霍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霍振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XX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0元,由霍振宇承担。因霍振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XX淑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11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纯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