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财保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吉泰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吉泰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世增,林国芬,梁燕,李末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城西一路*号(“优客联邦*期”*栋***层)。负责人:陈冉。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系四川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姚佳立,系四川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省吉泰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富顺县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世增。被申请人: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乡卫里街。法定代表人:梁燕。被申请人: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黄桷村*组。法定代表人:梁燕。被申请人:梁世增,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林国芬,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梁燕,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李末坤,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吉泰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世增、林国芬、梁燕、李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吉泰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创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世增、林国芬、梁燕、李末坤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4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后本院作出(2017)川019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财产实施保全并作出(2017)川0191执保575号保全财产清单载明,保全信息。2017年8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向本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川0191执保575号保全清单中载明的第十一、十二项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筱溪街团结66号自国用(2011)第032318号,面积:11620.5㎡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筱溪团结66号自国用(2016)第031417号,面积:14083.61㎡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