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民辖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治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治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4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法定代表人邵国钦。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治国委托代理人舒天海、曾燕,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治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本案应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张治国(乙方)与一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誉城项目部(甲方)签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关猫冲的贵阳天誉城项目1、2#楼防水工程交由乙方进行施工,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同时,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申请贵阳市云岩区仲裁委员会或约定由贵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因该管辖条款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之规定,双方就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无效,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贵阳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由于贵阳市人民法院属约定不明,但结合合同尾部注明的合同签署地点为贵阳市云岩区小关猫冲天誉城,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为贵阳市云岩区。综上,无论是专属管辖还是协议管辖,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明显限制一审原告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同时也违反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的规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隋凤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