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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国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从吉林省梅河监狱解回并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第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国军于2016年1月28日15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北疆欣园小区,以假房照作抵押,并以给付高额利息为手段向被害人刘某1、刘某2借款,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3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国军从吉林梅河口监狱解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赵国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伪造假房照并以给付高额利息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国军于2016年1月28日15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北疆欣园小区12栋8门601室,以假房照作抵押,并以给付高额利息为手段向被害人刘某1、刘某2各借款20000元,后给付二被害人利息各2400元,骗取二被害人各17600元,骗取总额共计人民币3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国军从吉林梅河口监狱解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赵国军的户籍信息情况。2、抓获经过、解回证明书,证明:赵国军于2017年3月14日因发现漏罪从吉林梅河监狱解回。3、委托书、房屋转让合同二份,证明:赵国军于2016年4月20日与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过户到宋某名下后,又被宋某转让给刘某3。4、欠条,证明:赵国军于2016年1月28日向刘某2借款4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担保人为田某。5、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赵国军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6、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卷宗(2016)吉0112民初1335号复印件,证明:经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现该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3。7、情况说明,证明:经公安机关查找,宋某、孙某在外地故无法提取此二人证言。(二)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末赵国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吉林承包个工程,工地上有个工人手指断了,需要手术,急需用钱,让我帮忙花利借点钱,当时说借35000元,月利3分,说是拿他家的房照作抵押。后来我给刘某1打电话说赵国军借钱的事,他同意借。我就领着赵国军去了刘某1家,赵国军把房照给我和刘某1看了,刘某1当时只有20000元,他就给他弟弟刘某2说了这个事,刘某2同意再借给赵国军20000元。刘某1让赵国军把他媳妇找来一起做个借款手续。赵国军说他媳妇在九台回不来,说差不了事,用房照抵押,给出欠条。刘某2说让我给做个保人。赵国军还说多大个事,我用房子抵押又有工程款差不了事。因为双方我都熟悉不好意思,我就在欠条上签字作了保人。当时约定利息是一个月1200,赵国军给了四个月利息,一共4800元,是通过我给刘某1的。后来赵国军也不给利息了,本金也不还,再也找不到赵国军了。刘某1拿着房照去产权部门查房照情况,才知道房照是假的,刘某1就报案了。当时如果赵国军没拿房照作抵押,我是不会给他担保借钱的。(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6年1月28日中午,我朋友田某带来一个人说是她朋友叫赵国军,赵国军说他在吉林包个工程,在他工地上有个工人受伤了,需要手术,钱周转不开,跟我借40000元钱。我说我跟你不熟咋借呀,他说他在双阳有套房子可以作抵押,就借两个月,每个月利息给三分,之后他就拿出来一个房照,我看过后就答应他了。我从建行卡里取了20000元,又从我弟弟刘某2那拿了20000元,之后赵国军给我打了个欠条,写的借款人是我弟弟刘某2的名字,担保人是田某,并把房照给了我,我就把40000元借他了。过了两个月我给赵国军打电话,他说差不了事,可是,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了,我就拿着房照去房产所,一查说是假的,我就报案了。赵国军给了四个月利息,一共4800元,我和我弟弟各得2400元,去了利息我俩每人被骗17600元。2、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我和刘某1是亲哥俩。2016年1月末,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拿房照来要借40000元钱,并且田某作担保,我哥说他就20000元,让我再拿来20000元,说我俩凑40000元钱借这个人(赵国军),我就同意了。到了我哥家看到这个人,他说他有个工程需要钱,拿房照作抵押,还给我和我哥打欠条,田某作担保人,之后我就取了20000元钱给了这个人。后来听我哥说这个人找不到了,房产证也是假的,就报案了。(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国军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年末,我用鹿城中央的房子向宋某借款10万元,约定如果违约就将房子给宋某,当时在长春作了公证。2016年初我无力偿还借款,房子就被过户到宋某名下了。我在外面还有外债一百万的借款本金没还。后来我就做了个假房照,联系了田某说跟她借点钱。2016年1月底,田某带我到北疆欣园一个姓刘的家,那个男的同意借给我40000元,我给那个男的出了欠条,田某作担保人,后来又来了一个男的,我们就下楼去取钱,对方给我40000元。我借完钱后和田某说老妹别害怕,我回家取房照放你那,之后我就回家把事先准备好的假房照给了田某。我一共还了四五个月的利息,大概5000或6000元钱,之后我就还不上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五)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7】第10号,证明:赵国军抵押给被害人赵大界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假房照,并以给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赵国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赵国军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国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本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赵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骗取被害人刘某1、刘某2人民币各17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崇& # xB;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全   音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