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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3879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铭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铭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879号之一原告: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022503X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兴路1-8。法定代表人:陆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玲(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铭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4556977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铭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3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3元,由原告江苏承中和高精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新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钱欣国书 记 员 杜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