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赵宝莹与冼慧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莹,冼慧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宝莹,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冼慧宜,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赵宝莹与被告冼慧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冼慧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宝莹借款本金11714.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冼慧宜负担115.81元。因债务人冼慧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赵宝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下列银行账户(开户行:顺德农商行,账号:62×××27);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X×××××汽车一辆;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内无房地产登记。另,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一、截至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830.61元。上述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十五期支付,即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2月,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元;自2018年3月起至2018年9月,每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余款830.61元于2018年10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77.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2017年8月14日前支付完毕。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908.07元(含执行费77.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洁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