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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司国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国辉,顿东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司国辉,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顿东北,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司国辉与顿东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司国辉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顿东北偿还借款借款276000元、案件受理费5309元、公告费8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顿东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顿东北名下有辆×××车辆,该车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顿东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司国辉申请执行标的2821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顿东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