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朝忠与罗家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忠,罗家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忠,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家能,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朝忠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朝忠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安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