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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998号原告:张某1,女,1970年4月4月28日出生,住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英,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某2,女,汉族,1994年10月12日出生,住梁园区。被告:贾某,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军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军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审 判 长  叶红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