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597顾大妹与陆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大妹,陆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大妹,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陆建明,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顾大妹与被执行人陆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059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陆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大妹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5元,公告费690元,两项费用合计6805元,由被告陆建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陆建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摩托车一辆,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4年7月1日,因该车辆登记信息异常,苏州市车管所无法协助查封,本院亦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陆建明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绿地阳澄名邸2幢804室的房地产一套,该房屋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是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唯一住房,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4月27日),故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年不在上述房屋内居住,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578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查控财产清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