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8445江阴市东方印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东方印染有限公司,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44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东方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51868-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泾东村长南。法定代表人夏维东,江阴市东方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0847-4),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下昆溪。法定代表人王拥军,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东方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印染公司申请,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笑彩公司应给付印染公司货款3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7014.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以357014.6元结算,由被执行人笑彩公司于2017年阴历12月底前付20000元,2018年阴历12月底前付50000元,2019年阴历12月底前付65000元,2020年阴历12月底前付65000元后按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笑彩公司不按期付款,仍按全额执行。案外人王拥军对被执行人笑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印染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印染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笑彩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